1 總則
1.1 引言
提供設備的廠家、投標企業應具有ISO 9001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宜具有ISO 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OHSAS 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及年檢記錄,宜具有AAA級資信等級證書、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并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商業信譽。提供的保護裝置應在國家或電力行業級檢驗檢測機構通過型式試驗和動模試驗。
投標廠商應滿足《國家電網公司十八項電網重大反事故措施(試行)》以及《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通用設備(2009年版)》,滿足變電站無人值班或者少人值班的要求。招標方在技術規范專用部分提出的要求投標方也應滿足。
提供的產品應有部級鑒定文件或等同有效的證明文件。
投標方應提供設備近2年運行業績表。
1.1.1 本規范提出了電能質量在線監測設備的功能設計、結構、性能、安裝和試驗等方面的技術要求。
1.1.2 本規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對一切技術細節作出規定,也未充分引述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條文,投標方應提供符合本規范和工業標準的優質產品。
1.1.3 如果投標方沒有以書面形式對本規范的條文提出異議,則表示投標方提供的設備完全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如有異議,應在報價書中以“對規范的意見和同規范的差異”為標題的專門章節中加以詳細描述。
1.1.4 本規范所使用的標準如遇與投標方所執行的標準不一致按較高的標準執行。
1.1.5 本規范經招、投標雙方確認后作為訂貨合同的技術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 供方職責
供方的工作范圍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2.1 提供標書內所有設備及設計說明書及制造方面的說明。
1.2.2 提供國家或電力行業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以便確認供貨設備能否滿足所有的性能要求。
1.2.3 提供設備安裝、使用的說明書。
1.2.4 提供試驗和檢驗的標準,包括試驗報告和試驗數據。
1.2.5 提供圖紙、制造和質量保證過程的一覽表以及標書規定的其他資料。
1.2.6 提供設備管理和運行所需有關資料。
1.2.7 所提供設備應發運到規定的目的地。
1.2.8 如標準、規范與本標書的技術規范有明顯的沖突,則供方應在制造設備前,用書面形式將沖突和解決辦法告知需方,并經需方確認后,才能進行設備制造。
1.2.9 在更換所用的準則、標準、規程或修改設備技術數據時,供方有責任接受需方的選擇。
1.2.10 現場服務。
2 技術規范要求
2.1 使用環境條件
2.1.1 設備儲存溫度:-25℃~+70℃。
2.1.2 設備工作溫度:-10℃~+55℃。
2.1.3 大氣壓力:86kPa~106kPa。
2.1.4 相對濕度:5%~95%。
2.1.5 抗地震能力:地面水平加速度0.3g,垂直加速度0.2g,同時作用。
2.2 保護裝置額定參數
2.2.1 額定直流電源:220V(110V)。
2.2.2 額定交流電流:5A/1A。
2.2.3 額定交流電壓:100V/(相電壓)。
2.2.4 額定頻率:50Hz。
2.2.5 打印機工作電源:交流220V,50Hz。
2.3 裝置功率消耗
2.3.1 裝置交流消耗:交流電流回路功率消耗每相不大于0.5VA(IN =1A)或1VA(IN =5A),交流電壓回路功率消耗(額定電壓下)每相不大于1VA,供方投標時必須提供確切數值。
2.3.2 裝置直流消耗:當正常工作時,不大于30W;當保護動作時,不大于50W。供方投標時必須提供確切數值。
2.4 電能質量在線監測裝置總的技術要求
2.4.1 環境溫度在-5℃~+40℃時,裝置應能滿足規范所規定的精度。
2.4.2 環境溫度在-10℃~+45℃時,裝置應能正常工作。
2.4.3 裝置至少應滿足最新版本的以下規定、規范和標準的要求,但不限于以下規范和標準:
標 準 號 | 標 準 名 稱 |
GB/T 191 |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
GB/T 2423 |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
GB/T 16934 | 電能計量柜 |
GB/T 2423.1 |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 |
GB/T 2423.2 |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高溫 |
GB/T 2423.4 |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Db:交變濕熱試驗方法 |
GB/T 2423.10 |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振動(正弦) |
GB/T 4208 |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
GB/T 12325 | 電能質量 供電電壓偏差 |
GB/T 12326 | 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 |
GB/T 14549 | 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 |
GB/T 15543 | 電能質量 三相電壓不平衡 |
GB/T 15945 | 電能質量 電力系統頻率偏差 |
GB/T 18481 | 電能質量 暫時過電壓和瞬態過電壓 |
GB/T 19862 | 電能質量監測設備通用要求 |
GB 17625.1 | 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
GB/T 17626.2 |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
GB/T 17626.3 |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
GB/T 17626.4 |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
GB/T 17626.5 |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
GB/T 17626.11 |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 |
2.4.4 電能質量在線監測裝置和其他設備之間,應采用光電耦合或繼電器空觸點進行連接,不應有電的聯系。
2.4.5 在雷擊過電壓下,一次回路操作、系統故障及其他強干擾作用下,不應誤動和拒動。裝置快速瞬變干擾試驗、高頻干擾試驗,輻射電磁場干擾試驗,沖擊試驗和絕緣試驗應至少符合IEC標準。裝置調試端口應帶有光電隔離。
2.4.6 電能質量在線監測裝置柜中的插件應接觸可靠,并且有良好的互換性,以便檢修時能迅速更換。
2.4.7 各裝置應具有直流電源快速小開關,與裝置安裝在同一柜上。直流電壓消失時,裝置不應誤動,同時應有輸出接點以啟動告警信號。直流電壓在80%~115%額定范圍內變化時,裝置應正確工作。直流電壓波紋系數≤5%時,裝置應正確工作。拉合直流電源時,裝置不應誤動作。直流電壓出現各種異常情況(如短路、斷線、一點接地等)時裝置不應誤動作。
2.4.8 應提供標準的試驗插件及試驗插頭,以便對各套裝置的輸入和輸出回路進行隔離或能通入電流電壓進行試驗。
2.4.9 各套裝置的出口電路、主要電路、裝置異常及交直流消失等應有經常監視及自診斷功能,以便在動作后啟動告警信號、遠動信號、事件記錄等。
2.4.10 裝置中央信號的接點應自保持,在直流電源消失后應能維持動作。只有當運行人員復歸后,信號才能復歸,復歸按鈕裝在屏上的適當位置,以便于操作,并應有遠方復歸功能。用于遠動信號和事件記錄信號的接點不應保持。
2.4.11 裝置中任一元件損壞時,裝置不應誤動作。
2.4.12 各裝置中的時間元件的刻度誤差,在本條款中所列的工作條件下應<3%。
2.4.13 供方應提供裝置已經運行的情況以及在運行或制造過程中改進情況資料。
2.4.14 電能質量在線監測裝置應具備通信網絡對時和衛星時鐘對時功能。具備IRIG-B(DC)及脈沖對時功能,并通過故障錄波柜端子排接線。
2.5 電能質量在線監測裝置具體的技術要求
2.5.1 監測設備根據安裝地點和監測要求,應具備可選擇的監測功能,包括電壓偏差、頻率偏差、三相電壓幅值相位不平衡度、三相電流幅值相位不平衡度、負序電流、諧波、電壓波動。
2.5.2 監測設備應具有記錄存儲功能,且監測設備的存儲記錄應至少保存15天。
2.5.3 監測設備應具有實時數據顯示、權限管理、設置、對時、統計、自檢等功能。
2.5.4 監測設備應具備標準通信接口,實現監測數據的實時傳輸或定時提取,并能對通信口進行靈活配置與實時監視。通信規約可參照變電站綜合自動化設備的相關規定。
2.5.5 準確度要求。
監測設備各相應指標的精度誤差應滿足下述要求:
電壓偏差:≤0.5%;
頻率偏差:≤0.01Hz;
三相電壓不平衡度:≤0.2%;
三相電流不平衡度:≤1%;
閃變:≤5%;
電壓波動:≤5%;
諧波:具體規定見表2。
表2 諧波監測準確度等級
等 級 | 被 測 量 | 條 件 | 允 許 誤 差 |
A | 電壓 | Uh≥1%UN Uh<1%UN | 5%Uh 0.05%UN |
電流 | Ih≥3%IN Ih<3%IN | 5%Ih 0.15%IN | |
B | 電壓 | Uh≥3%UN Uh<3%UN | 5%Uh 0.15%UN |
電流 | Ih≥10%IN Ih<10%IN | 5%Ih 0.5%IN |
注 表中UN為標稱電壓,IN為額定電流,Uh為諧波電壓,Ih為諧波電流。
2.6 柜結構的技術要求
2.6.1 屏體要求詳見《國家電網繼電保護柜、屏制造規范》。
2.6.2 內部配線的額定電壓為1000V,應采用防潮隔熱和防火的交聯聚乙烯絕緣銅絞線,其最小等效截面不小于1.5mm2,但對于TA和TV的等效截面應不小于2.5mm2。導線應無劃痕和損傷。賣方應提供配線槽以便于固定電纜,并將電纜連接到端子排。賣方應對所供設備的內部配線、設備的特性和功能的正確性全面負責。所有連接于端子排的內部配線,應以標志條和有標志的線套加以識別。
2.6.3 所有端子采用額定值為1000V、10A的壓接型端子。電流回路的端子應能接不小于4mm2的電纜芯線。TA和TV的二次回路應提供標準的試驗端子,便于斷開或短接各裝置的輸入與輸出回路;對所有裝置的跳閘出口回路應提供各回路分別操作的試驗部件或連接片,以便于必要時解除其出口回路。一個端子只允許接入一根導線。端子排間應有足夠的絕緣,端子排應根據功能分段排列,并加入可進行標注的隔離件,至少留有10%的備用端子,且可在必要時再增加。端子排間應留有足夠的空間,便于外部電纜的連接。斷路器的跳閘或合閘回路端子、直流電源的正負極不應布置在相鄰的端子上,便于外部電纜的連接。
屏上跳閘回路應采用能接4mm2截面電纜芯的端子,并且跳閘回路的公共端子應采用多個端子的連接方式,以保證一個端子只允許接入一根電纜芯。屏上電源回路應采用能接4mm2截面電纜芯的端子,并且要求正、負級之間應有端子隔開。
2.6.4 屏面上信號燈和復歸按鈕的安裝位置應便于運行監視、操作和維護。
2.6.5 屏上的所有設備(包括繼電器、控制開關、熔斷器、空氣開關、指示燈及其他獨立安裝的設備),均應有便于識別銘牌或標簽框。
3 試驗
3.1 試驗要求
3.1.1 賣方提供的設備試驗標準應符合IEC及國標、行標的有關規范,并提供型式試驗、出廠試驗及現場投運試驗三種類型試驗報告。
3.1.2 賣方提供的每一種型式的產品都應提供型式試驗報告和報告結論證明。
3.1.3 賣方提供的每一套設備出廠之前都應按規范要求、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工廠規定的調試大綱進行出廠檢查、性能試驗,試驗報告應隨產品提供。當需做動態模擬試驗時,模擬系統的接線和參數由賣方與買方在試驗前協商確定,按實際系統參數進行動態模擬試驗。
3.2 性能試驗
3.2.1 裝置內部所有元器件性能正確性試驗及所有接線正確性試驗。
3.2.2 模擬實際情況進行連續通電,包括交流電流、電壓、直流電源的試驗。
3.2.3 每個回路(除弱電回路外)應進行工頻2000V、1min耐壓試驗。
3.2.4 裝置的整定值校對和動作特性試驗。
3.3 現場試驗
現場實際設備接入后,在一次設備不帶電和帶電試運行時還應作測試驗收,賣方應負責保護裝置的現場調試及投運試驗。現場投運前和試運行中發現的設備缺陷和元件損壞,賣方應及時無償修理或更換,直至符合規范要求。保修期內產品出現不符合功能要求和技術指標要求,賣方亦應負責。
4 技術服務、設計聯絡、工廠檢驗和監造
4.1 賣方提供的樣本和資料
賣方應在報價書中提供與本規范有關的樣本,其中包括成套保護裝置,標準部件,各種接點回路圖,有關繼電器、選擇開關、信號燈樣本等,以備買方查核,樣本中還應包括各種額定值數據、接點數量及其數據、各元件性能、功率消耗(包括交流及直流回路,正常及動作情況)及使用說明等必需的資料。賣方還應提供裝置運行及改進情況說明。
4.2 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格式
4.2.1 全部圖紙應為A4幅面,并有完整圖標,采用國標單位制。圖中字體不得小于3mm。
4.2.2 提供最終修改圖的USB接口存儲優盤(圖形文件能夠被PC機AutoCAD for windows 2000版支持)并提供一份可供修改的最終圖紙電子文件。
4.3 供確認的圖紙
在合同簽字后2周內,賣方應以快件方式提供供確認和了解的資料和圖紙。
1) 裝置的交流和直流接線及輸出接點圖及它們的圖例符號說明,跳閘回路圖及說明。
2) 保護裝置布置圖及圖例符號說明和所有元件技術參數表。
3) 保護裝置背面接線圖。
4) 裝置的方框原理圖及其說明,各套裝置及其元件的原理接線及動作原理的說明。
5) 繼電器和選擇開關使用導則。
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對設備部件按合同做出修改而不發生任何額外費用。買方確認圖紙時間未影響賣方交貨進度的前提下,在收到買方最終確認圖之前采購或制造時的材料應由賣方承擔全部風險和費用。
4.4 買賣雙方設計的圖紙
賣方在聯絡會議或方案評審會議后的2周內,應提供經過聯絡會議修改后的全部正式圖紙及資料,供買方設計。
經過設計聯絡會議修改后的全部正式圖紙及資料。
1) 保護裝置各個部件的內部接線圖和圖例符號說明。
2) 保護裝置內部接線圖,包括保護柜背面布置圖及說明。
3) 保護裝置內端子配置布置圖。
4) 保護裝置內端子排的端子排列圖。
5) 試驗板的接線圖。
6) 保護裝置安裝圖。
7) 合同設備施工時所必需的其他原理圖。
8) 所有圖紙的優盤及支持軟件。
4.5 其他資料和說明書
4.5.1 賣方應提供給買方裝置投產前試驗用的詳細的試驗說明和技術要求,還應提供賣方提供的特殊的試驗儀器的使用說明,賣方還應提供現有裝置進行正常試驗及運行維護、故障診斷的內容和要求。
4.5.2 賣方應提供各裝置的出廠試驗報告。
4.5.3 專用工具和儀器的說明。
4.5.4 賣方提供與供貨裝置一致的說明書、保護裝置的定值表、整定計算導則及計算算例。
4.6 賣方提供的數據
4.6.1 賣方應提供投標數據和信息,要求賣方提供足以證明設備性能的技術數據。賣方應提供評標所需的資料(最新版本或修訂版)。
4.6.2 賣方提供的數據應包括賣方所提供產品的性能保證數據、預計性能、接口要求和操作特性。賣方應提供買方所要求的性能信息,并對其可靠性和一致性負責,賣方所提供的資料和數據將成為合同一部分。任何數據的更改都須經買方同意。
賣方還應提供保護裝置的軟件版本號和校驗碼。
4.6.3 如買方因設計和其他需要,要求賣方提供有關技術數據時,賣方應按買方的要求提供這些資料和技術數據。
4.6.4 賣方應提供供貨記錄,包括安裝地點、投運時間和運行情況。
4.6.5 賣方應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書。
4.7 圖紙和資料分送單位、套數和地址
圖紙和資料分送單位、套數和地址在專用部分明確。
4.8 設計聯絡會議
4.8.1 若有必要,買方在收到賣方簽字的第一批文件后的2周內將舉行設計聯絡會議。
設計聯絡會議內容:
1) 賣方應對修改后的供確認的資料和圖紙進行詳細的解釋,并應解答買方對這些資料和圖紙所提的問題,經過共同討論,買方給予確認,以便賣方繪制正式圖紙提供給買方。
2) 賣方應介紹合同產品已有的運行經驗。
3) 賣方應提供驗收大綱,工程參數表。
4.8.2 會議需要簽訂會議紀要,該紀要將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4.9 工廠驗收和現場驗收
要求滿足國家電網公司企業標準中關于工廠驗收(現場)的規范。
4.10 質量保證
4.10.1 賣方應保證制造過程中的所有工藝、材料、試驗等(包括賣方的外購件在內)均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若買方根據運行經驗指定賣方提供某種外購零部件,賣方應積極配合。賣方對所購配套部件設備質量負責,采購前向買方提供主要國產元器件報價表,采購中應進行嚴格的質量檢驗,交貨時必須向買方提供其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及有關安裝使用等技術文件資料。
4.10.2 對于采用屬于引進技術的設備、元器件,賣方在采購前應向買方提供主要進口元器件報價表。引進的設備、元器件應符合引進國的技術標準或IEC標準,當標準與本規范書有矛盾時,賣方應將處理意見書面通知買方,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假若賣方有更優越或更為經濟的設計和材料,足以使賣方的產品更為安全、可靠、靈活、適應時,賣方可提出并經買方的認可,然而必須遵循現行的國家工業標準,并且有成熟的設計和工藝要求以及工程實踐經驗。
4.10.3 雙方簽訂合同后,賣方應按工程設計及施工進度分批提交技術文件和圖紙。必要時,買賣雙方尚需進行技術聯絡,以討論合同范圍內的有關技術問題。
4.10.4 賣方保證所提供的設備應為由最適宜的原材料并采用先進工藝制成、且未經使用過的全新產品;保證產品的質量、規格和性能與投標文件所述一致。
4.10.5 賣方提供的保護設備運行使用壽命應不小于15年。
4.10.6 賣方保證所提供的設備在各個方面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在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保護設備到貨后24個月或SAT后18個月),賣方對由于設計、制造和材料、外購零部件的缺陷而造成所供設備的任何破壞、缺陷故障,當賣方收到買方的書面通知后,賣方在2天內免費負責修理或更換有缺陷的設備(包括運輸費、稅收等),以達到技術規范的要求。質保期以合同商務部分為準。
質保期后發生質量問題,賣方應提供維修服務。
4.11 項目管理
4.11.1 合同簽訂后,賣方應指定負責本工程的項目經理,負責賣方在工程全過程的各項工作,如工程進度、設計制造、圖紙文件、包裝運輸、現場安裝、調試驗收等。
4.11.2 賣方在訂貨前應向買方提供一般性資料,如典型說明書、主要的總裝圖等。
4.11.3 在技術協議簽訂1個月內,賣方向買方提供以下技術文件:
1) 總裝圖,應表示設備總的裝配情況,包括外形尺寸、安裝尺寸、運輸尺寸和重量、端子尺寸及其他。
2) 底座圖,應表明設備底座的尺寸、固定螺栓的位置和尺寸等。
3) 銘牌,包括主要額定參數等。
4) 設備的安裝、運行、維護、修理調試和全部附件的完整說明、數據、圖紙資料。
5) 型式試驗報告。
6) 結構圖及對基礎的技術要求。
4.12 現場服務
在設備安裝調試過程中視買方工作情況賣方及時派出工程技術服務人員,以提供現場服務。賣方派出人員在現場負責技術指導,并協助買方安裝、調試。同時,買方為賣方的現場派出人員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條件。
當變電站內保護設備分批投運時,賣方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派工程技術人員到達現場服務。
4.13 售后服務
4.13.1 現場投運前和試運行中發現的設備缺陷和元件損壞,賣方應及時無償修理或更換,直至符合規范要求。保修期內產品出現不符合功能要求和技術指標要求,賣方亦應負責修理或更換。保修期外產品出現異常、設備缺陷、元件損壞或不正確動作,現場無法處理時,賣方接到買方通知后,應在4h內響應,并立即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在48h內到達現場進行處理。
4.13.2 賣方在設備保修期外及時更換損壞的設備,按成本收取維修費用。對反事故措施以及軟件版本的升級等,應提供技術服務。
4.14 備品備件,專用工具,試驗儀器
4.14.1 對每套保護,賣方應提供必要的備品備件和事故易損備件。
4.14.2 賣方應提供安裝、運行、檢修所需的非常規或非標準的專用工具,包括專用調試、測試設備。提供的專用工具。
文章來自電力微機保護網